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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强化农业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行为,切实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2月17日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监管, 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 承保理赔管理 , 加快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 ( 以下简称《保险法》 )、 《农业保险条例》等 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本 办法 适用于种植业 保险 、养殖业 保险 和森林保险业务。
  第三条 本 办法 所称保险机构,是指 符合银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 业务 经营条件规定的 财产保险公司及 其 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协办机构,是指受保险机构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财政、农业农村、林草、村民委员会、 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机构。
  第四条 保险 机构 开展农业保险 承保理赔服务 时 , 应 当尊重农业生产规律, 遵循 依法合规、 诚实信用 、 优质高效 、 创新发展 原则,保护农业 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承保管理

  第五条 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第六条 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应当以现场、线上等形式宣讲相关惠农政策、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等内容。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可以组织投保人、被保险人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发放投保险种保险条款,重点讲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款处理等内容。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重点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特别约定、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内容。
  第八条 保险 机构 和组织投保的单位应 当 保 障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 、 误导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投保或限制投保。
  保险 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 给予或 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 、赔付返还 或者其他利益。
  第九条 保险 机构 应 当 准确完整记录投保信息。业务系统中投保信息必录项应 当至少 包括:
  (一)客户信息。 投保人 、 被保险人姓名或者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方式、 联系 地址 等 。存在特殊情形 的,可 由投保人、被保险人 授权 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但需留存直系亲属的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等,同时注明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关系。
  (二)保险标的信息。 种植业 保险标的数量、 品种、 地块或村组位置 ,养殖业保险标的数量、品种、 地点 位置 、标识或有关 信息 , 森林保险标的数量、属性、地点位置等。
  (三)其他信息。 投保险种、保费金额、保险费率、自缴保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 等 。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科技应用,可以采用生物识别 等技术手段,对标的进行标识并记录, 确保投保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保险机构开展承保工作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记录投保信息,严禁虚假记录或编制投保信息 。 相关承保业务单证(包括分户投保清单)应 当 由投保人 、 被保险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存在 特殊情形 的, 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 授权 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 保险机构应 当 留存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资料。
  对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 单位 组织投保的业务, 还应 由投保组织者核对并盖章确认 。
  保险 机构可以 采取 投保人、被保险人 电子签名 等可验证 方式确认 投保 清单。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协办人员不得篡改承保信息 。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对保险标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属和风险等情况进行查验,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明资料。 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单位 , 保险机构不得将 其确定 为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 保险 机构 应 当 根据保险标的特征和分布等情况,采用全检或 比例 抽查方式查验标的,核查保险标的位置、数量、权属和风险 等情况 。保险 机构可以 从当地财政、农业 农村 、 林草 等部门或相关机构取得保险标的有关信息, 辅助核查投 保信息 的 真实性。
  承保种植业保险, 还 应 当 查验被保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 ; 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应由 管理 部门 或组织 出具证明 资料。
  承保养殖业保险, 还 应 当 查验保险标的存栏数量、防灾防疫、 标识标志 等情况 ; 被保险人为规模养殖场的, 还 应 当 查验经营许可 证明 等 资料 。
  承保森林保险,还应当查验 被保险人 山林权属证明 或 山林 承包经营租赁合同 ; 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应 当 由 管理 部门 或组织 出具证明 资料 。
  第十三条 保险 机构 应 当 对标的查验情况进行拍摄,并确保影像资料清晰、完整、未经任何修改 。查验 影像应能反映查验人员、查验日期、承保标的特征和规模等。 养殖业如有特殊情形 , 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 可由被保险人提供相关影像和证明资料。
  保险机构应当将影像资料 上传至业务系统作为核保的必要 档案 。 保险机构可以采用 无人机、 遥感等 远程 科技手段查验标的。
  第十四条 对于组织投保的业务 ,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保险机构应当制作分户投保清单,列明被保险人的 相关 投保信息。
  在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 保险机构应 当对分户投保清单进行不少于 3天的 承保公示。承保公示方式包括: 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 张贴公告; 通过政府公共网站 、 行业信息平台发布 ;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线上公示方式。
  公示期间, 投保人、被保险人 对公示信息 提出异议的,保险机构 应当及时核查、 据实调整,并将核查情况 及时 反馈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 应当集中核保,原则上由 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 集中 核保 ,特殊情形可 临时 授权中心支公司进行核保。 保险机构 应 当 合理设置核保权限, 明确核保人员职责与权限,实行核保授权分级管理制度。
  保险机构应当对投保单、分户投保清单、验标影像、承保公示资料等承保要件以及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等承保条件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承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不符合规定要求 或 缺少相关内容的, 不得审核 通过。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缴保费后,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当及时发放到户。
  第十七条 保险 机构 应 当 加强批改管理, 合理设置保单批改权限,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集中审批。保险机构应当在业务信息系统中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批改说明及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