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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385号(医疗卫生类216号)提案答复的函

  委员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资源向基层下沉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现答复如下:


  一、 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近年来,全国卫生健康系统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基层医疗卫生健康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成效。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3.5万个乡镇卫生院、3.6万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59.9万个村卫生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达到443.2万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年诊疗人次42.5亿人次,占全国诊疗人次的50.2%,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持续提升,群众看病就医条件和可及性进一步改善。
  二、 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进一步放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用药目录限制。“十三五"期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数量由520种增加到685种。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遴选增加基本药物品种,满足常见病、慢性病、应急抢救等主要临床需求;建立基本药物目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机制,既增加基本药物的种类和数量,又在配备使用方面更加注重基层与上级医院的用药衔接。山西、浙江、山东、宁夏等省(区)采取基层用药目录与基本医保目录并轨,放开基层用药目录和范围。另外,我委在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中明确要完善医疗卫生资源集约配置,医共体实行药品耗材统一管理、统一用药目录、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支付货款,方便了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近获取服务。
  (二)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检查化验和输液服务。近年来,卫生健康系统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工作要求,推动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对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着力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硬件水平和服务能力,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检验检查和静脉输液服务,满足基层群众就近医疗服务需求。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改善群众就医体验,2022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从组织管理、规则互认、质量控制、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各项要求进行明确,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检查检验质量提高和地区机构间结果互认。
  (三)关于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大力推广中医药服务。基层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阵地,国家历来重视基层中医药服务建设,截至2020年底,能提供6类以上中医药技术方法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同类机构的比例达86%,能够提供4类以上中医药技术方法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占同类机构总数的比例为70.94%。目前,我委会同相关部门正采取多项举措,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一是将“鼓励二级、三级医院退休中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纳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建设标准。通过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示范活动推动退休中医师发挥传帮带作用。二是开展老专家服务基层健康行动。我委联合国家中医药局组织开展老专家服务基层健康行动,组织国家中医药局直属(管)医院老专家赴贵州、海南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开展工作,促进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三是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建设了1432个全国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医药人员纳入传承工作室继承人进行培养,并要求传承工作室专家定期到对口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巡诊带教,提升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诊疗服务能力。“十四五"期间,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中医阁"建设,群众在基层获得优质中医药服务的便利性将大大提升。
  (四)关于适当延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时间。在工作日延长服务时间、在双休日开设门诊,是方便居民“家门口"服务的重要举措。一些地方根据当地群众意见,积极落实相关举措。如,上海市2019年8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延时服务的通知》,明确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要提供延时服务,部分地区还将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延时服务范围,满足居民就医需求。同时,为进一步方便群众获得医疗服务,2020年12月我委联合相关部委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的通知》,促进系统整合和数据资源共享,逐步实现在线诊疗、复诊、用药指导、审方、电子处方流转、药品配送等内容。
  三、 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指导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进一步推动扩大基层药物使用目录。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多措并举满足群众就医需求,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让群众获得更加及时便利的医疗服务。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