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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关于分类施策、合理管理民营企业非公募公益慈善基金会的建议”的答复

  民函〔2022〕834号
  
  崔根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分类施策、合理管理民营企业非公募公益慈善基金会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加快修订出台《基金会管理条例》
  2021年印发的《“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快社会组织法治建设,做好出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工作,制定配套政策。目前,民政部正积极配合司法部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稿,拟细化包括基金会在内的社会组织登记标准,进一步明确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推动健全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监管的综合监管机制。同时,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活动准则、信息公开作出规定,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民政部将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司法部加快立法工作进程,推动条例早日出台。
  二、 关于对基金会管理分类施策
  《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在设立条件、理事会、年度公益支出等方面进行了分类规定。慈善法依据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对慈善组织的年度支出、年度管理费用、信息公开等进行了有区别的规定。民政部联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对包括基金会在内的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标准进行了细化。下一步,民政部将结合修订慈善法、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对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年报年检、信息公开等工作,推动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慈善组织(基金会)形成梯次分工、协调合作的格局。
  三、 关于基金会理事长任职资格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理事长作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同时担任企业等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因为关联交易的存在,将极大影响理事长在基金会的履职履责。《民政部关于印发〈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函〔2004〕124号)对理事任职年龄及届次未作限制,但规定了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为鼓励更多企业家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目前民政部正在修订《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将研究根据基金会的不同类型,就理事长的任职资格、年龄和届次限制分别作出规定。同时,正在制定中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也将研究完善有关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任职规定。下一步,我部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您所提的意见建议。


  民政部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