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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尽快解决山西省煤炭矿权与煤层气矿权重叠问题的提案复文摘要


  煤炭和煤层气都是重要能源资源,二者赋存于同一空间,但勘查开采技术方法不同,煤炭主要采用露天或巷道掘进方式开采,煤层气则主要采用类似天然气的钻井开采方式,需要面上铺开,整体规模化开发,实现产业化发展。我国法律规定分别设置矿业权,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为了促进煤层气煤炭两种资源合理利用、协调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要求,我部2007年印发《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并开展了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清理工作。通过核减重叠区块、促进合作等方式,建立完善煤层气与煤炭协调开发机制,全面妥善解决了历史上形成的重叠问题。清理前,全国煤层气探矿权面积约7万平方公里,清理后,煤层气核减面积近2万平方公里。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在煤炭快速发展过程中,扩大煤炭矿业权面积,未与煤层气矿业权人协商,进入到煤层气区块,造成新的重叠,这不利于两个产业的和谐发展。对此,我部已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新设矿业权登记管理,防止出现新的重叠。

  按照国家“先采气、后采煤",“采气采煤一体化"的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与山西等地方共同努力,指导、鼓励不具备煤层气地面开发能力的煤炭企业,与专业公司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合理衔接采气采煤的关系,逐步形成了煤层气企业与多家中小煤炭企业合作的“三交模式"、煤炭企业反哺煤层气开发的“潞安模式"和煤炭企业综合勘查开发煤炭煤层气的“晋煤模式"等,总结摸索出了煤层气与煤炭企业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初步展现了“气煤整体开发"的发展方向。实践证明,煤层气和煤炭在同一区域协调推进开发作业,通过煤炭、煤层气矿业权人合作方式,合理安排两种资源开发时序、衔接开发布局,有利于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为此,2013年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要求进一步明确煤层气和煤炭勘查开发时序,对煤炭5年后开始建井开采的区域,坚持“先采气、后采煤",做好采气采煤施工衔接。目前,我部正在指导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编制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发利用规划,统筹煤层气和煤炭两种资源开发时序,积极支持山西省建设国家资源经济转型综合改革实验区和落实“气化山西"的发展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