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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739号建议的答复

  国知发法函字[2016]98号
  
  关于加大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建议收悉,结合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商总局、法制办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提案结合广东省较为集中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侵权案件,指出了保护实践中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提出从进一步完善立法入手,为审判实践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认定难、赔偿难的具体建议,我们非常赞同。就此,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已开展相关工作,尤其是知识产权局在上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已经提出提高法定赔偿数额、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证据规则等修改建议。


  一、 关于提高法定赔偿数额
  (一)关于以实际损失为赔偿依据
  关于以实际损失为赔偿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均规定,对侵权的赔偿数额,首先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按照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商标法》和《专利法》还规定,在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还可以参照该商标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按照上述方法都无法确定赔偿数额的,才适用法定赔偿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此外,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2012年12月18日呈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将现行《著作权法》关于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顺序性规定修改为选择性,即允许权利人在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以及一百万元以下的数额之中进行选择。
  (二)关于确定赔偿额相关证据规则的完善
  代表在建议中提及,广东等地法院通过探索运用证据披露、举证妨碍、优势证据等规则,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这些做法的确值得借鉴。我国目前尚无独立的证据法,民事证据规则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的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对引入举证妨碍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相关条文更为具体,也比较成熟。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适当增加了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规定人民法院为了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判定赔偿数额。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也建议增加举证妨害的有关内容,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侵犯专利权行为成立后,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这些做法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举证难"问题。
  (三)关于提高法定赔偿数额
  现行《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第三次修改前的《商标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都较低,不能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也不能对侵权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提高了法定赔偿额,将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也将法定赔偿的上限数额从50万元提高为100万元。知识产权局在报送国务院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亦建议将法定赔偿额提高到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二、 关于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关侵权赔偿额计算的规定,多采用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填平原则",难以有效遏制故意侵权。为此,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化工大学的专家组成3个课题组,对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立法建议。研究表明,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对于提高知识产权侵权代价、有效预防和遏制侵权行为、有效维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非常必要。2012年底,知识产权局汇总整理3个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形成《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专题研究报告》,报送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
  上述研究成果在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中陆续得以体现。2013年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填平原则"所确定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填平原则"计算赔偿数额的二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同样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在按照“填平原则"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2012年、2015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知识产权局先后报请国务院审议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和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如前所述,两个送审稿分别就侵犯著作权、专利权规定了提高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额上限、对故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等内容。对上述两个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分别发送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协会、企业、科研机构以及专家学者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回复意见情况看,有关方面对增加提高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额上限、对故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等多数表示赞同。国务院法制办将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要求,继续推进相关立法工作,对代表们提出的具体修改建议,将在相关立法过程中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认真研究考虑。
  三、 关于知识产权评估评价
  为利于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知识产权局围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建设,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会同财政部实施地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程,从评估准则建设、机构能力建设、专题工作研究、需求调研等方面大力推进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会同财政部指导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出台《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对规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二是推动研究开发专利价值分析指标体系,从法律、技术和经济3方面对专利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与现有评估方法相结合,有效提高专利评估价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加强知识产权评估评价人才培养,推动专利价值分析相关教材的编制,定期举办专利价值分析培训班。下一步,知识产权局将继续指导和推动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将专利价值分析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相结合,更加科学合理的确定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价值。
  与此同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对包括知识产权评估人才在内的知识产权人才能力的培养。为提高评估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方面的培训,其中在《2016年全国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计划》中,包括多期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相关培训班。今后,知识产权局还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评估方面的培训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评估人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