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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
  (银发[1997]390号 1997年9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县联社行为,充分发挥县联社的职能作用,促进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县联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所在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农村信用社服务的联合经济组织,是企业法人。
  第三条 县联社依法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其全部资产对县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四条 县联社的社员,是指向县联社入股的辖内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职工可以集中资金向县联社入股,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不得向县联社入股。
  第五条 县联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主要任务是对本县(市)的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和服务、县联社开展业务经营,坚持不与农村信用社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县联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县联社接受行业统一的业务制度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联社根据所在县(市)名称命名。
  第八条 申请设立联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二)本县(市)内农村信用社达到八家以上;
  (三)注册资本金一般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本条第二、三款数额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适当调整,报总行备案。
  第九条 设立县联社,申请人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县联社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拟定的筹备人员的履历;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设立县联社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主任、副主任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发起社员名单及出资额;
  (五)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安全防范措施、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的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县联社的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审核,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县联社的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
  (一)变更注册资本;
  (二)调整业务范围;
  (三)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和主任、副主任;
  (四)更换机构名称和营业场所。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三条 县联社吸纳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的入股资金,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县联社的注册资本总额由社员的入股资金和县联社的公共积累转增资本金构成。
  第十五条 每个社员入股金额不得低于五万元,不得高于县联社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六条 县联社社员必须用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第十七条 县联社不得印制股票,只发记名式股金证书,作为社员入股所有权凭证和分红依据。股金证书应载明认缴数额及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县联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社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表决时每个社员一票。
  社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社员大会。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县联社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县联社的发展规划和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的管理办法;
  (五)审定和批准县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对县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章程的修改,县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要经社员大会以全体社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营社员大会以全体社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九条 县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县联社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五至十一名理事组成。理事由联社社员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联社社员大会,并向联社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县联社社员大会决议;
  (三)审定县联社的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四)批准县联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批准县联社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
  (六)聘任和解聘县联社主任、副主任;
  (七)审议县联社年度财务预、预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八)批准县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九)提出县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要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主持理事会工作;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县联社的监督机构,由三至九名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应有社员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联社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县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四)监督县联社履行其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