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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
  (银办发[2009]14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大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力度,现就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各项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贯彻落实142号文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42号文是在我国银行卡产业获得很大发展、风险管理形势日益复杂的情况下,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和工商总局等4部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稳定银行卡市场秩序、充分发挥银行卡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在广泛征求商业银行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和印发的。针对银行卡风险案件反映出的银行卡制度、业务和技术方面的风险点,142号文按照预防为主、打防并举、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从发卡、交易、使用和受理等各环节,全面、系统地提出了风险防控要求。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稳定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出发,充分认识贯彻落实142号文的重要意义,全面解决银行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打击银行卡犯罪。
  二、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努力遏制银行卡风险案件高发势头
  (一)建立有关损失底线的量化目标责任制。
  1.淡化数量考核指标,以业务发展质量为考核依据。
  发卡机构要取消单纯以发卡数量为考核指标的做法,以发卡业务发展质量为考核依据,设立资产不良率、发卡收入等风险、收益指标。收单机构要取消单纯以特约商户数量为考核指标的做法,以收单业务发展质量为考核依据,设立商户欺诈率、收单分润收入等风险、收益指标。有关发卡、受理市场考核指标要由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总行(部)向人民银行报告。
  2.按照“谁发卡、谁负责”和“谁发展的特约商户、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责任追究制度。
  发卡机构违反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账户实名制、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等管理规定的,要按照反洗钱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收单机构未严格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控、商户培训、商户类别码设置和终端机具管理等收单市场管理制度,造成特约商户从事或者协助从事信用卡套现、伪卡欺诈等行为,或者造成发卡机构和持卡人资金损失的,人民银行将追究收单机构的行政责任。
  对于因发卡机构过错,造成多次发生客户资金被盗案件,或者虽发生一次但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将对发卡机构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于因管理不善或未对商户尽职培训,导致所拓展商户和所布放终端机具多次发生受理伪卡、盗录信息、套现、欺诈等风险案件,或者虽发生一次但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将对收单机构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二)加强受理市场管理,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登记制度。
  1.各地收单机构要于2009年10月31日前在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登记存量特约商户清单(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有关登记材料要由当地收单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本意见印发之后新拓展的增量特约商户信息,收单机构应在与特约商户签约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做好特约商户信息登记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收单机构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并认真审核收单机构提交的登记材料,确保登记材料的规范性。2009年12月1日前,要将完成的存量特约商户登记信息汇总报人民银行总行。对增量特约商户信息的登记工作,要按季汇总报人民银行总行。
  3.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利用特约商户信息,加强对受理市场的规范管理,在防范风险、打击银行卡犯罪方面发挥作用。不得将特约商户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也不得擅自提供给其他任何机构。
  (三)加强银行卡宣传工作。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要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现场咨询、有奖征文活动、开辟宣传专栏、以案说法和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开展大规模的宣传工作。重点宣传我国银行卡产业取得的重大成就,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看待目前银行卡市场存在的风险,维护社会公众信心,并加强对持卡人的安全用卡教育,提高安全用卡意识和技能。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要制定相应的系列宣传方案,宣传活动至少要持续一年。2009年11月15日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要根据宣传方案组织至少两种不同渠道(如网络、电视或报刊)的宣传活动,并于2009年12月15日前将有关宣传活动的小结报人民银行总行。
  (四)准确理解142号文有关规定。
  1.关于“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运行前开立的银行卡存量账户要逐步进行联网核查,未经核实的,发卡机构要专门标识,采取更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各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客户身份信息,对于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运行前开立的银行卡存量账户可采取在营业网点、官方网站、ATM屏幕等张贴告示的方法集中提示,鼓励客户主动申请进行联网核查。客户在营业网点办理需要进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业务时,银行应同时进行客户开户资料检查,及时修改、补充相关信息,确保客户资料真实、完整和合规。对于未经核实的,要做专门标识,并采取降低授信额度、控制发卡数量等更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2.关于“个人代理他人办卡的,发卡机构必须同时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真实身份。无正当理由不允许个人代理多人办卡”。
  申领信用卡必须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亲自办理,不允许其他个人代办。
  个人代理他人办理借记卡的,须在办卡申请表中增加填写“代办理由”一项。发卡机构必须同时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真实身份,留存双方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登记双方的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个人代理多人办理借记卡的,发卡机构应全面了解和审查代理人的职业背景、代办目的和代办性质等,并据此判断个人代理多人办卡的理由是否正当,如理由明显不正当,发卡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借记卡。原则上,个人一次性代理办理借记卡的数量不得超过3张。
  在办理单位代发工资、代缴款等需要单位员工集体开立借记卡账户的业务时,鼓励发卡机构采取员工本人开卡而非批量开卡方式。如采取单位批量开卡方式,单位应对员工身份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且须员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网点办理激活并当场修改密码后方能正常使用。
  3.关于“对申领首张信用卡的客户,发卡机构要对客户亲访亲签,不得采取全程自助发卡方式”。
  对在本发卡机构申请首张信用卡的客户,发卡机构要建立亲访亲签制度。亲访是指发卡审核人员或营销人员采取面谈、上门和电话等多种方式,访问申请人本人,并在申请表受理栏注明亲访事项。亲签是指发卡机构柜面受理人员或营销人员要亲自见到申请人本人签名,并在申请表受理栏注明亲自见到申请人本人签名。对于未严格执行亲访亲签制度、造成风险案件的,发卡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